2026年3月10日,鹿晗与特莱维生物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的肖像权纠纷案,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进入二审阶段。这次上诉的是特莱维生物——也就是一审被告的关联企业,鹿晗作为被上诉人参与庭审,让这起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进程继续推进。其实这起案件并不是明星维权的个例,背后藏着文娱行业和商业领域交织时,肖像权保护的普遍难题,也成了咱们观察我国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、理清商业侵权边界的一个好例子。

想搞懂这起二审案件的核心争议,咱们不妨先回顾下案件的来龙去脉。据悉,这起案子的一审早在2025年5月7日就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过庭了,目前一审判决结果还没公开,但从被告选择上诉来看,双方的核心分歧大概率集中在“侵权事实到底算不算成立”“赔偿金额合不合理”“侵权责任该怎么分”这三个点上。结合鹿晗以往的维权经历和现在行业里的常见情况,不难猜到,这次纠纷的起因,应该是被告没经过鹿晗授权,就擅自用他的肖像做商业宣传,进而侵犯了他的肖像权,以及肖像背后的商业价值。
作为公众人物,鹿晗的肖像权其实有两层意义:既有属于个人的人身属性,也有能带来收益的财产属性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每个自然人都享有肖像权,有权决定谁能使用自己的肖像,任何组织或个人没经过同意,都不能随便制作、使用、公开他人肖像,就算是肖像作品的权利人,也不能擅自使用。而明星的肖像因为自带公众影响力,早就形成了独特的商业价值,成了商家吸引流量、提高产品曝光的常用手段,这也让明星成了肖像权侵权的“重灾区”。
说起来,鹿晗也不是第一次遇到肖像权纠纷了。2024年8月22日,他和广州晨曦美容医院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,当时这家医院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文章里,用了多张鹿晗的肖像照,文章末尾还附了医院的执业许可、宣传标语和咨询二维码,明显是商业推广。最后法院认定医院构成肖像权侵权,判决它赔偿鹿晗3.5万元经济损失和2600元合理费用。再早一点,2015年韩国SM公司曾起诉鹿晗及相关企业侵犯著作权,核心就是争鹿晗肖像照片的著作权和肖像权到底归谁,最后因为SM公司拿不出鹿晗授权使用照片的证据,法院驳回了对鹿晗的诉讼请求。

从这几起案例能看出来,鹿晗的维权,其实也是明星群体面对肖像权侵权乱象的常规操作。而这次二审案件的特别之处,在于它发生在电商经济和流量营销深度融合的当下,被告是做护肤品相关的企业,侵权行为可能涉及产品包装、线上宣传、线下推广等好几个环节,这也让侵权责任的认定变得更复杂。就像之前陈某某的肖像权纠纷案,原材料供应商、生产厂家、商标方、销售商四方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,这次鹿晗的案子里,会不会也存在多主体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,说不定会是二审审理的重点。
聊到行业现状,其实明星肖像权侵权已经形成了一套隐蔽的产业链,而且有个明显的特点:形式多、门槛低、利润高。很多商家为了省营销成本,不想花大价钱找明星正规代言,就擅自用明星肖像做宣传,常见的形式有电商平台的商品配图、公众号推文、短视频剪辑、产品包装印刷等等。更有甚者,会用“赞助节目就有肖像使用权”“明星同款”这种模糊的说法,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得到了明星代言,这不仅侵犯了肖像权,还涉嫌虚假宣传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这种侵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,核心其实是三个痛点在作祟。首先是侵权成本太低,和正规代言费比起来,侵权赔偿金额往往起不到震慑作用。从公开的案例来看,明星肖像权侵权的赔偿金额大多在几千到几十万元之间,比如景甜、陈紫函被侵权时,被告赔偿的金额在0.8万到2.7万元不等,赵露思被侵权时,最高赔偿也才12万元,而明星正常的代言费动辄几百万元,两者差距实在太大。其次是举证太难,明星肖像的使用场景很分散,尤其是线上侵权,内容容易删除、证据也容易丢失,再加上侵权主体可能涉及多个环节,想理清谁该担责,要花不少时间和精力。最后是商家的法律意识太薄弱,有些商家觉得“不知情就不用担责”“用的时间短就没事”,其实不然,就算主观上没有恶意,只要通过侵权行为赚了钱,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,这一点,在陈某某肖像权纠纷案里,销售商吴某某的判决结果就已经说的很清楚了。

回到鹿晗这次的二审案件,它的价值其实不只是看鹿晗能不能维权成功,更重要的是给整个行业提了三个明确的法律提醒。第一,商业上使用他人肖像,必须有明确的授权,任何“默认可以用”“模糊授权”都是无效的,就算商家和第三方合作,也得核实肖像授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期,避免因为授权有问题而陷入侵权纠纷。
这和之前梁朝伟肖像被侵权的案子很像,当时商家以“赞助就等于授权”为理由辩解,最后还是被法院驳回了。第二,侵权责任的划分,要结合行为人有没有过错、赚了多少钱、侵权范围有多大来综合判断,不管是生产方、销售方还是商标方,只要参与了侵权链条,没尽到仔细审查的义务,就可能要一起承担责任。第三,保护明星的肖像权,不只是保护个人的人身权益,也是在维护商业领域的公平秩序,没经过授权就“蹭流量”,本质上是不正当竞争,既损害了明星的合法权益,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。
面对现在明星肖像权侵权的行业乱象,只靠明星自己维权肯定不够,得搭建一个“明星自律、商家守规、平台尽责、司法护航”的多方配合体系。对明星来说,要建立常态化的肖像权保护机制,明确自己的肖像能怎么用、用多久、谁能用,遇到侵权行为及时收集证据、依法维权,同时也别过度维权,平衡好自己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使用需求。对商家来说,别抱着“低成本侵权”的侥幸心理,多学点法律知识,如果确实需要用明星肖像,就通过正规渠道和明星本人或其经纪公司签授权协议,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清楚,同时加强内部审核,杜绝未经授权就用肖像的行为。对平台来说,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,要主动承担监管责任,比如用AI识别技术,定期排查平台内的商品宣传、推文、短视频等内容,发现侵权内容及时删除,对反复侵权的商家采取限流、下架、封号等处罚,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。
司法层面的完善也很关键。一方面,要进一步明确明星肖像权商业价值的认定标准,结合明星的知名度、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、商家的获利情况等因素,提高侵权赔偿金额,加大侵权成本,让商家不敢轻易侵权。另一方面,要简化明星维权的举证流程,建立举证责任倒置机制,减轻明星的举证压力,同时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,提高维权效率。除此之外,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多发布一些肖像权保护的典型案例,明确法律怎么用,引导行业规范发展,比如2025年发布的陈某某肖像权纠纷案,就给多主体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了很好的参考。
鹿晗这起肖像权纠纷案的二审开庭,不只是一起个人维权案件的推进,更能反映出我国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进程。随着《民法典》对肖像权保护的不断细化,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,明星肖像权的法律边界会越来越清晰,商业侵权行为也会受到更严厉的约束。不过咱们也要明白,肖像权保护不是明星的“特权”,而是每个普通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,明星维权,不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更能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尊重人格权、遵守法律规则的好氛围。
未来,随着文娱行业和商业领域的联系越来越紧密,肖像权侵权的形式可能会变得更隐蔽、更多样,这就需要各方一起发力,守住法律底线,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。只有这样,才能打破“侵权成本低、维权成本高”的困境,实现明星权益、商家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三方共赢,让肖像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,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。